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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城院政[2005]128号 湖南城市学院搬拆迁户选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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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城院政[2005]128号 湖南城市学院搬拆迁户选房办法
2007-04-09 09:58
 

 湘城院政[2005]128

 

湖南城市学院搬拆迁户选房办法

 

 

为了搞好两校区搬拆迁户的安置工作,使搬拆迁户选房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以及迎丰校区和朝阳校区过去分房办法,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搬拆迁户选房,是指学校迎丰和朝阳两校区1994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搬拆迁户选房。

二、选房的报名、计分、张榜等具体事务工作由房管办负责。

三、拆迁户选房严格坚持按档次由高到低计分排队,公开张榜,三榜定准。

四、职称、职务、工龄计分和其他计分中的第1456条的计分时间截止20001231日,其他计分中的第23条的计分时间截止20051031日。

教职工选房分四个档次:正高、厅级、博士;副高、处级、硕士学历且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中级、科级;其他教职工。

六、教职工选定房型后,只能在选定的房型中计分排队,多余的套数要保持整体连续成户,不能任意选房。

七、计分办法

(一)职称、职务计分

在校工作的双职工以职称、职务高的一方计分。

职称  职务

 

正高、厅级

70

副高、处级

60

中级、科级

50

其他教职工

40

(二)工龄计分

职称、职务高的一方每年工龄计1分,参加工作前攻读本科、专科及高中毕业读中专的,按学制规定每年计1分,工龄、学龄不满1年但超过6个月的计1分,不到6个月的不计分。

(三)其他计分

1、全国劳模、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全国战斗英雄加6分,省部劳模、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加5分,省部级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加4分;

2、博士学位者加3分,博士学历且有博士学位者加5分,教授加6分;

3、配偶为本校职工:具有博士学位者加3分,博士学历且有博士学位者加5分,教授加6分;

4、校内双职工加2分;

5、独生子女未在本校分房者加2分;

6、获奖加分如下表:

等级

分数

级别

   

14

12

10

省(部)级

7

6

5

获奖加分是指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有效奖)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得全分,余下人员按排名顺序n得全分/n(四舍五入取整)。

以上每条只取最高的一次加分,其中第1234条由人事部门认定,第5条由计划生育办认定,第6条由科技处认定。

(四)累计计分相等者,年龄大的排名在前。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房管办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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