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政[2005]128号
湖南城市学院搬拆迁户选房办法
为了搞好两校区搬拆迁户的安置工作,使搬拆迁户选房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以及迎丰校区和朝阳校区过去分房办法,结合我校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搬拆迁户选房,是指学校迎丰和朝阳两校区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搬拆迁户选房。
二、选房的报名、计分、张榜等具体事务工作由房管办负责。
三、搬拆迁户选房严格坚持按档次由高到低计分排队,公开张榜,三榜定准。
四、职称、职务、工龄计分和其他计分中的第1、4、5、6条的计分时间截止2000年12月31日,其他计分中的第2、3条的计分时间截止2005年10月31日。
五、教职工选房分四个档次:正高、厅级、博士;副高、处级、硕士学历且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中级、科级;其他教职工。
六、教职工选定房型后,只能在选定的房型中计分排队,多余的套数要保持整体连续成户,不能任意选房。
七、计分办法
(一)职称、职务计分
在校工作的双职工以职称、职务高的一方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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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职务 |
计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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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厅级 |
70 |
|
副高、处级 |
60 |
|
中级、科级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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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教职工 |
40 |
(二)工龄计分
职称、职务高的一方每年工龄计1分,参加工作前攻读本科、专科及高中毕业读中专的,按学制规定每年计1分,工龄、学龄不满1年但超过6个月的计1分,不到6个月的不计分。
(三)其他计分
1、全国劳模、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全国战斗英雄加6分,省部劳模、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加5分,省部级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加4分;
2、博士学位者加3分,博士学历且有博士学位者加5分,教授加6分;
3、配偶为本校职工:具有博士学位者加3分,博士学历且有博士学位者加5分,教授加6分;
4、校内双职工加2分;
5、独生子女未在本校分房者加2分;
6、获奖加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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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分数
级别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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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级 |
14 |
1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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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7 |
6 |
5 |
获奖加分是指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有效奖)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得全分,余下人员按排名顺序n得全分/n(四舍五入取整)。
以上每条只取最高的一次加分,其中第1、2、3、4条由人事部门认定,第5条由计划生育办认定,第6条由科技处认定。
(四)累计计分相等者,年龄大的排名在前。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房管办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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