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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城院政[2005]127号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住房选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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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城院政[2005]127号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住房选房办法
2007-04-09 09:59
 

 湘城院政[2005]127

 

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住房选房办法

  

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教职工住房选房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住房选房,是指学校新建的住房、出售后收回的公房和收回的集资房的选房。

二、教职工住房选房严格坚持按档次由高到低计分排队,公开张榜,三榜定准。计分排队时间为当年计分排队的当月底。

三、已住公有住房满五年的教职工,符合更高住房标准, 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作适当调整;集资房、取得产权后的住户除正高、厅级、博士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学校引进人才的住房,按引进人才的相关文件执行。

教职工在校外享受了福利分房的不再在校内选房

六、工龄不满五年的未婚教职工原则上不参加成套住房选房;已婚教职工可参加成套住房选房;教职工选房分四个档次,

 

正高、厅级、博士;副高、处级、硕士学历且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中级、科级;其他教职工。高档次的可在低档次中优先选房。

、计分办法

(一)职称、职务计分

在校工作的双职工以职称、职务高的一方计分。

职称  职务

计分

正高、厅级

70

副高、处级

60

中级、科级

50

其他教职工

40

(二)工龄计分

每年工龄计1分,参加工作前攻读本科、专科及高中毕业读中专的,按学制规定每年计1分,工龄、学龄不满1年但超过6个月的计1分,不到6个月的不计分。

(三)其他计分

1、全国劳模、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全国战斗英雄加6分,省部劳模、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加5分,省部级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加4分;

2、具有硕士学位者加1分,硕士学历且有硕士学位者加2分,博士学位者加3分,博士学历且有博士学位者加5分;

3、配偶为本校职工:具有硕士学位者加1分,副高职称或硕士学历且有硕士学位者加2分,博士学位者加3分,博士学历且有博士学位者加5分,正高职称者加6分;

4、校内双职工加2分;

5、独生子女未在本校分房者加2分;

6、获奖加分如下表:

 


   

14

12

10

省(部)级

7

6

5

获奖加分是指获国家级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有效奖)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得全分,余下人员按排名顺序n得全分/n(四舍五入取整)。

以上每条只取最高的一次加分,其中第1234条由人事部门认定,第5条由计划生育办认定,第6条由科技处认定。

八、累计计分相等者,年龄大的排名在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房管办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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