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购房、搬迁、旧房移交的
通 知
全校教职工:
为了做好教职工住房购房工作,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对教职工购房、新房搬迁、旧房移交等工作作如下决定:
1、已选购了新房的教职工必须在11月15日之前交清购房款并领取住房钥匙,到期未交清者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购房款退还,不计利息;
2、已申请贷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教职工,其贷款可
抵扣购房款,不足部分在11月15日之前交清,到期未交清者视为自动放弃;
3、迎丰校区教职工在2007年12月31日前搬迁完毕,2008年元月1日停开交通车;
4、朝阳校区已购新房的教职工,朝阳校区的旧房退还学校,原旧房钥匙在2008年元月20日之前交后勤处,否则学校将按湘城院政[2005]126号《湖南城市学院住房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执行,租金从工资中扣除。
特此通知。
湖南城市学院后勤处
20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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