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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2008-03-03 10:35
 

湘城院政[2008]1

 

湖南城市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规范校园用水、用电行为,确保正常供水供电,杜绝浪费,节约能源,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水电管理权属划分

1、后勤处负责全校水电系统设备、设施的投入计划编制和水电工程预算,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全校各单位用水用电量的指标核定,对全校的水电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

2、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全校水电管理,对现有水电设备、设施管理维护、维修,负责全校水电供应、水电费的收取;

二、水电管理规定

3、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接学校电源、水源。校内各场所新装水电设施,应报后勤处批准。新建筑工程需开通水源、电源,由规划基建处提出申请,后勤处批准,后勤服务集团开通水源、电源;

4新建或改造项目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须经后勤处批准,并经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后勤服务集团参与学校水电工程设计的讨论和工程验收,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教工宿舍和其它公用建筑物内的水电设备竣工后,基建部门写好清单,设备工程连同水电图纸移交后勤服务集团后勤服务集团建立设备档案并同时在学校档案室归档后交使用单位(或用户)保管使用

6、根据《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按每年10个月实行免费定量供水供电,定额指标数为每生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的费用超过部分按实缴纳水电费;为保护用电线路和学生宿舍用电管理系统安全,学生寝室限流供电;

7、学生人为损坏、丢失水电设备应赔偿工料费,学生超用水电费和赔偿工料费欠费者,未结清欠款的学生不得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8、未经学校批准,严禁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取电取水,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宿舍内的由学生处负责;新建工程的由规划基建处负责;办公场所的由所属单位负责;教工住宅的由个人负责,除上述场所外其他的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 后勤服务集团对全校水电管理负责。一经发现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取电取水,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9、放假期间,从安全角度出发,原则上教学楼、实验楼停供水电,需要用水用电的单位,事先要与后勤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使用;

10、教职工宿舍的水电设施维修按规定执行:水电表以外的管线损坏由学校负责(水电表人为损坏或超负荷烧坏,由用户承担工料费),水电表以内的管线损坏的由住户自己处理。

三、水电费收取,

11、全校水电费的收缴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水电费的计价按益阳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2 对行政办公、教学、相关公共场所等由学校分配用水用电指标的单位,实行指标到户、抄表计量、节约留用、超用收费的原则,超额部分一律按办公用电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费。水电费明细由后勤服务集团提供,计划财务处从业务经费中扣除;

13、学校设计院、监理公司、房地产公司、后勤服务集团、各院系自主创收办班或创收的产业、实体,其用水用电按办公用水用电收费标准缴纳水电费;

14、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纳者,计财处应依据水电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划转扣除;对多次催缴但仍未交纳水电费的单位,水电中心可以停止对其供水供电。

四、违章处理

15、水、电计量装置由后勤服务集团统一安装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装配、拆卸、换。对于偷电偷水行为,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处理;

16、爱护公共水电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工程安装等原因随意损坏现有水电设备、设施,违者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处理;           

17、学校供水供电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加重处理。

18、水电管理实施细则见《后勤服务集团水电管理实施办法》。

19、本规定解释权归后勤处。

2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城市学院

200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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